講英國的內閣制以前先從地理位置講起。
英國是一個島嶼,距離歐洲很近,因此北歐移民眾多,這和地緣政治學有點關係,比如波蘭和瑞士同為被大國圍繞的小國,處境上有些類似,但當然同樣會因為政策不同而有不同的下場,瑞士就是很聰明的一個小國。2000B.C Ibcrians來到英國、500B.C Celts來到、54B.C凱撒拓展自己的羅馬帝國來到,同時還有日耳曼人,建立了七個王國,也就是Anglo-Saxons,後來他們必須面對共同敵人,也就是維京海盜,為了打仗他們必須分配,也就是必須討論、溝通、妥協、共識、遵守前面四項所討論出來的決議,形成了一個國王的諮詢會議,西元1066年,征服者威廉建立Norman王朝,擴大閒人會議,King John欲大展鴻圖,壓迫到世俗貴族與神聖龜族,因此他們群起要求King John簽署大憲章,限制打仗、稅、逮捕這三項權利……
重點當然不是老師上課講的故事,而在後來講的這段話。
大憲章是起源於某些人的自私自利或對自己權利的關心,可是我們這個社會總是聽到自私便卻步、便摀上眼耳,權利難道不應該靠自身出來吵吵鬧鬧才爭取到嗎?擁有權利的一方並不會自己覺醒的下放權利,反而會認為這難道不是普遍擁有的基本人權嗎?在很長的歷史中有些事情,比如自由平等,只是某些人的特權,當你問擁有這些權利的人,我們身在其中會很理所當然地以為這是普遍存有的權利,有錢的男人不會為沒有錢的男人爭取基本人權、男人在爭取時亦不是想到女人、女人在爭取時更不會想到有色人種,我們這個社會除了期待各個領域的人自己站出來為自己發聲之外,是否也該想想這些理所當然的人生態度真的那麼合乎人情嗎?談談婚姻自由,五年前來問也許大家認為這是基本人權,但有些人卻沒有得到,以另外一種方式被剝削了,這難道真的是基本人權嗎?我想現在的大多數人都是否定的答案,而這是那麼多人努力的結果,我們要成為那樣的那麼多人嗎?
★homework
五個內閣制的國家。
(一)
國名:泰國
元首職稱:國王(無權)
行政首長職稱:總理
(二)
國名:荷蘭
元首職稱:國王(有權)
行政首長職稱:首相
(三)
國名:澳洲
元首職稱:君主/總督(君主常駐英國,不在時代其職)
行政首長職稱:總理
(四)
國名:捷克
元首職稱:總統(有限權力)
行政首長職稱:總理
(五)
國名:以色列
元首職稱:總統(無權)
行政首長職稱:總理
